2022年3月,上海市疫情来势汹汹,政府紧急采取了各类防控措施,其中的主要防治措施即为隔离,除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人员坚持在岗外,其余人员均被隔离在家。
对生产类企业来讲,主营业务主要依赖于工厂、机床等实体的生产资料,无法通过安排员工远程办公来勉强维持企业的基本运转,企业实际处于停工停产的状态,但企业是市场的一份子,每个企业都作为某一链条中的一环承接着上下游,一个企业的停工停产也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企业。随着疫情逐渐得以控制,各企业在政策的指引下纷纷复工复产,随之而来的突出问题就是,疫情影响下的各方之间的损益得失需要重新处理来恢复至正常的状态。
生产类企业的主要运作模式为采购原材料、加工、销售,故以下以采购合同为先,并将争议划分为受疫情的主要影响与部分影响两类进行处理,结合过往类似案例的裁判规则,为生产类企业提供处理思路,以使金钱、商誉损失能够降到最小,得以尽快地恢复正常的生产。
立足今日,无论是疫情本身还是政府的防疫措施都并不新鲜,其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处理也有迹可循,2022年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以下简称,“问答三”),对典型合同纠纷的处理给出了原则及具体义务的指导参照。故,以此为据我们先就原则性、方向性的内容进行阐明。
本次问答三共指明了四个原则。
第一,信守合同,促进发展。即,能履行的合同尽量履行,通过替代履行或迟延履行等方式,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在原有的合同框架内去处理。
第二,共担风险、利益平衡。新冠疫情造成的损失不可归责于任意一方,也即不能强制让某一方单独全部承担,交易双方共担亏损,实现双方利益上的平衡。
第三,依法调整,公平公正。对双方合作意愿破裂,无法协商的,要多方面严格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综合影响程度,足以构成不可抗力的适用不可抗力原则,若并未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四,注重协调、妥善化解。本原则主要针对法院的工作安排,了解即可。从以上的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鼓励大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守约方尽量不使其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违约方想要以疫情为抗辩理由免除违约责任的,也要严格认定,仅与疫情有所关涉显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一、协商变更及解除的具体操作方式
1、认真阅读书面合同
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等,梳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付款、生产、包装、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售后等等方面。
2、建立合同履行台账
明确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己方哪些权利还未实现,哪些义务还未履行,以及与之对应的履行期间。
3、划定疫情影响的时间范围
明确违约行为及发生、持续时间,哪些尚有履行的期间。搜索、下载、获取疫情封控命令的政策文件,包括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官方网站发布的、通过直属政府管理机构发布的,乃至小区居委会张贴的封控通知,合同履行负责人、联系人、工人、运输司机及其他重要人员的小区封控通知等。
并将受疫情影响的现状及相关证据及时告知给合同相对方,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以减小损失。
4、计算、估算已产生的损失及违约金
根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己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的支出、人力运营成本等;间接损失,如对第三方的违约金、机会成本等。
计算己方或对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时需注意,一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是高于法律所保护的尺度的,具体的合理数额应咨询法律顾问后确定。
5、假设继续履行,判断合同目的是否还能实现
如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直接考虑合同解除,损失分担的问题。如果合同目的还能够实现,则不能擅自解除合同,要尽量在原有的合同框架内去调整。
6、基于以上客观情况与对方协商
经过以上步骤,将疫情带来的影响进行量化后,就为协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能够帮助双方快速明确争议焦点,通常均能够找到双方利益的一致点,完成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此解决争议是最为高效、低损的。
7、将协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确定
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不要止步于电话、微信、邮件、短信等方式,这些不“足够正式”的方式,形成的结果不稳定,容易引发后续的纠纷。
二、类案的裁判规则
情形1:(2021)沪02民终11265号案件,原告向被告购买用于出口的标准集装箱,疫情期间集装箱价格上涨,被告单方退回原告的定金,原告随即向其他集装箱生产公司购买同类同量的集装箱,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集装箱涨价向其他公司加价购买的损失。
裁判标准:
原告在被告单方退款后随即向案外人其他公司采购相同数量集装箱,已尽到了减损义务。因价格上涨给原告产生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
情形2:(2021)沪01民终14729号案件,被告向原告购买一船套水质监测仪及两套法兰,被告的下游买方因疫情取消订单,故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与直接损失。
裁判标准:
1)确认被告预期违约。
2)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未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情形3:(2021)沪0120民初16270号案件,原告向被告购买猪肉,特别约定因猪肉从国外采购可能受疫情影响导致发货时间延迟,因被告近一年才将货物准备好,而原告向案外人订购的同类货物在3个月内即已送达,原告通过邮寄《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并请求双倍定金赔偿。
裁判标准:
因被告未能举证受疫情影响导致迟延发货,故超出正常时间7个月发货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三、结语
言而总之,笔者想引用《三国志》中的一句话作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参考——每有患急,先人后己。无论是放弃部分利益尽力去协商合同的继续履行,还是确定无法履行后的积极止损,都不只是看到自己,能为别人考虑一些,在及时保存完整证据的前提下,即使自己不能获利但能为对方及时止损的,也尽快尽可能地采取措施,本着诚信为商的原则去经营,则天然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是建立在平等公平、诚信信用的基本道德之上的,符合道德的行为也必然是法律所肯定的行为,在无法及时获得律师解答的情况下,内心的良善即是最好的指引。
律师简介
王越
王越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担任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理事和副秘书长、上海安徽经济文化促进会理事。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王越律师专注于商事诉讼、企业合同管理、债权债务处理,同时兼任多所高校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王亚庆
实习期间协助主办律师办理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审核、起草各类合同、为风险问题制定解决方案等。
闫若瑾
协助主办律师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等方面;协助律师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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