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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畅专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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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人民币共计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135万元,刘某亦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45万元,剩余90万元未偿还。张某提供其与刘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中,张某向刘某追要借款时,刘某明确认可其收到张某的借款,且认可双方之间利息约定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认可借款90万未偿还,并陈述该款项由案外人使用,无法进行偿还的事实。

审理中,原告张某仅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主张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对该借款是认可的,所以双方之间并没有出具借条。经法院庭前向被告进行核实,被告辩称其收到的款项并不是借款且该款项由他人使用,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以被告应举证证明该款项不是借款为由而拒绝向法院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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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其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由被告对其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原告仍应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合法的借贷行为、借款的交付、款项来源等承担举证责任。故法院要求原告张某对以上内容进行进一步举证,原告张某进一步提供了其与被告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被告刘某在原告张某提供以上证据后,认可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等约定情况。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三、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缺一不可。转账记录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转账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并要与案件有一定关联。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如果出借人仅有转账凭证的,出借人首先可以按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关键是看下一步借款人如何抗辩。因为转账可以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例如买卖、租赁、投资等等都可能会产生转账。
被告认可是属于借款或被告虽然主张是其它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但是不能有效证明的,则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主张还款会得到法院支持。但要注意,被告不认可是借款,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则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将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当注意:首先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并保证真实性;其次,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律师简介

张英杰

张英杰律师擅长处理各类诉讼、非讼业务。法学功底扎实,善于把握案件焦点,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力求找寻最完善的解决方案,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实践中对于他人没把握、不看好或败诉案件,通过细致、深入地分析案情事实系统的搜集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和好评。



张水超

张水超,实习律师,协助律师日常诉讼、非诉讼业务办理,争议解决等。曾在上海某大型汽车国企任职多年。法学基础扎实,性格沉稳,善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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