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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就业歧视?

发布时间:2024-01-26

基本案情:2019年7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佳琳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针对喜来登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佳琳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

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闫佳琳的账户、密码登录智联招聘app客户端,显示闫佳琳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佳琳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闫佳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喜来登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佳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二、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佳琳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喜来登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闫佳琳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闫佳琳、喜来登公司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浙0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

1、本案中,喜来登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应当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闫某某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喜来登公司投递简历,喜来登公司在查看闫某某简历后快速给出不合适的结论,并注明“不合适原因:河南人”,该表意清晰,系以闫某某的籍贯为由拒绝给予就业机会。

喜来登公司未能合理解释籍贯与闫某某应聘的岗位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故籍贯因素系与案涉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喜来登公司以该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因素对闫某某应聘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拒绝给予其就业机会,客观上已经构成就业歧视。

2、遇到就业歧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所以一般来说,被歧视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性别歧视属于就业歧视吗?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故性别歧视也属于就业歧视。

4、所有的差别对待都属于就业歧视吗?

比如《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其次,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差别对待的例外情形,可阻却侵权行为的成立。一方面强调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一方面强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例外情形,无疑是一种更为全面、平衡与理性的做法,并且符合现实需要,例如为维护国家利益,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等情形。

本案中,用人单位一方面以地域因素(先赋因素)对劳动者施以差别对待,另一方面亦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受害人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及正当性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的情况下,喜来登公司的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的行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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