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与案外人张俊伋于2015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11日原告生育一子张天烨,其《出生医学证明》内记载“出生孕周40+1周”,“父亲姓名张俊伋”,后经鉴定排除张俊伋系张天烨的生物学父亲。2015年9月15日,被告到原告约定的酒店房间会面,原告告知张天烨系二人所生,并与被告协商亲子鉴定、子女安置等问题。
次日,上海美吉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对送检的“张立”样本来源者与张天烨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该机构接收的鉴定材料之一系快递常温运输送检的“张立”纸巾血痕样本,此后出具鉴定意见为:不支持送检的“张立”样本来源者与张天烨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审理中,原告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被告以已配合进行鉴定并涉及被告声誉、隐私为由拒绝,亦不同意就美吉[2015]物鉴字第19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检材是否系被告血样进行鉴定。
2016年4月29日庭审结束后,被告将当庭饮用过的“百岁山”矿泉水瓶丢弃在法庭垃圾桶中。当日,原告申请以该弃置水瓶为送检样本进行鉴定,本院准许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天烨血样与送检的“百岁山”牌饮用水瓶口的唾液斑进行DNA分型与比对,检验结果为:所检瓶口的唾液斑身源者的基因型符合作为张天烨亲生父亲的遗传基因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生之子张天烨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5年8月1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张天烨18周岁止。
结合上述案情,今天我们来分析,对于同居或恋爱关系中出现的非婚生子等情形,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为您讲解:
1、起诉对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立案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除双方身份信息等材料外,需提供能够证明非婚所生子女和对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否则,可能会遇到无法立案的情形。
2、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怎么办?
结合本案,原、被告二人于2014年11月29日吃饭并在住处喝酒,故双方存在单独接触机会,且该时间与张天烨出生日期、出生孕周等信息基本吻合。被告在与原告面谈中从未否认过其与孩子可能存在关系,双方还就如何验证亲子关系、日后子女安置等问题交换了意见,被告同意并寄送了血痕样本,上述行为与被告否认发生过性行为的抗辩意见显然矛盾,更有违常理。
被告虽在诉前通过寄送纸巾血痕样本进行了鉴定,但相关鉴定机构并未对被告当场取样或确认过样本来源,故不能作为否定被告系张天烨生父的定案依据。被告既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又拒绝对其血样与该次鉴定送检的样本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理应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该案虽系抚养费纠纷,但实际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与抚养费纠纷的复合之诉。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法院应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决。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对申请人作出有利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非婚生子,孩子由谁来抚养?
因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还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就算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也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5、因同居关系涉及的纠纷,法院的受理范围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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