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职业放贷人大量吸取民间资金,形成复杂的借贷资金链,在资金的周转腾挪中食利为生,而资金链一旦断裂,职业放贷人大多出逃避债,存款便难以追回,极易引发**性事件,这种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定义和概念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职业放贷人的定义。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以经营放贷业务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主要从事放贷活动的人。在金融市场中,职业放贷人通常是指那些专门从事**发放、收取利息的人。他们通过放贷活动获取收益,并将这部分收益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二、认定标准
1.从事放贷业务的频率:职业放贷人通常具有较高的放贷频率,即在一定时间内,发放**的次数较多。如果一个人在短时间内频繁地发放**,那么他很可能是职业放贷人。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2. 放贷金额:职业放贷人的放贷金额通常较大。相较于个人消费**,职业放贷人所涉及的**金额更高。这是因为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是放贷活动,因此需要保证放贷金额足以获取稳定的收益。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3.**对象:职业放贷人的**对象往往较为**,包括个人和企业。他们不仅向熟人、亲朋好友放贷,还会在市场上寻找陌生的借款人。
4.利息收入:职业放贷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利息收入。他们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市场利率制定相应的利息水平,以确保利息收入足够维持生活。
5.经营模式:职业放贷人通常具有固定的经营模式。他们会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寻找借款人,建立完善的**审核、风险控制和催收机制。
6.持续时间:职业放贷人的放贷活动具有持续性。他们会在较长时间内从事放贷业务,不断调整**策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认定职业放贷人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参考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放贷人的身份进行准确判断。同时,要注意关注市场动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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